死刑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对策,执行死刑的程序是较为复杂的,需用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执行死刑。而死刑在实行当日,要根据比较多的程序,那执行死刑当日的流程有哪些?-王磊整理相关知识,但愿对大家有帮助。
一、执行死刑当日流程
死刑执行当日的程序包含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对罪犯应该验明正身;审讯是否有遗言;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该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取枪决或是注射等方式实行。
死刑能够在刑场或是指定的羁押场所内实行。
指挥实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该验明正身,审讯有没有遗言、信札,随后交付实行人员执行死刑。在实行前,假如发现可能有错误,应该暂停实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该公布,不应该示众。
执行死刑后,到场书记员应该写成笔录。交付实行的人民法院应该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实行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罪犯家属。
二、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该依法作出裁定后,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该提审或是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实行期间,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该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执行当日的程序包含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对罪犯应该验明正身;审讯是否有遗言;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到场书记员应该写成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