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南京离婚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离婚官司律师,南京涉外离婚,专业的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欢迎前来洽谈!

联系资料

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
所在地区: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司主页:
暂无
电话号码:
025-*******
传真号码:
025-*******
联 系 人:
汤圣泉律师
移动电话:
1891*******
电子邮箱:
***gsq213@163.com***

奖牌具有人身性,离婚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发布于:2013年07月2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奖牌具有人身性,离婚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奖牌具有人身性,离婚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案情

原告胡玫(女)与被告赵坤(男)自由恋爱,并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00年两人分居。2002年,胡玫向法院提出离婚,而赵坤坚决不同意。现家庭财产有:存款l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此外,还有胡玫参加历次国际、国内运动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l0万元。诉讼中,被告要求分得一半奖牌以及奖金l0万元中的5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时认定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l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包括夫妻一方曾因服兵役结束而退伍、转业时所得到的医药补助费,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家中的存款10万元及电视机等物品,是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原告所获奖牌,是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为原告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