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去世后养父另娶,两位老人双双过世后,六间祖屋分割引纠纷。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案情】
郑东与妻子颜氏婚后多年未生子女,1980年收养了一名6岁的男孩,取名叫郑杰 。郑东夫妇对养子非常疼爱,精心抚养。1991年郑东之妻病故。郑东和养子郑杰相依为命,共同生活。1999年,郑杰找了对象,结婚另过。但他对养父仍很关心,常来探望,并帮助做家务,生活上给予照顾。郑东单身一人生活,虽有养子常来照顾,仍感到孤单、寂寞,经人介绍,找了一个老伴,老伴过门时带来了独生女儿,名叫黄艳,已经参加工作。郑东对黄艳也很喜爱,一家三口,关系很和睦。郑杰对养父的再婚有些意见,但又不便干涉,所以自继母过门后,便很少来探望养父了。2001年,郑东因病去世。郑杰和继母一起办理了养父的后事,把家中的财产一分为二,一份自己拿走,一份留给了继母。继母对此也无异议。2005年,继母也病故了。此后,郑杰和黄艳也再无联系。
2006年以后,国家落实私房政策,原属于郑东家的祖传的六间房屋发还了。对这六间房屋,谁有继承权?郑杰和黄艳为此发生了争执。郑杰称:这六间房屋是养父祖传的房产,与黄艳无关,当然应由他一人继承,黄艳称:郑东的财产应由我母亲继承,母亲死后应由我继承,郑杰是郑东的养子,不是我母亲的养子,他不能继承我母亲的财产。
【南京婚姻律师解答】
首先,这六间房屋是郑东家的祖传房屋,是郑东的个人财产,郑东于1980年去世,当时能继承郑东遗产的有两个人:郑东的配偶,即黄艳的生母和郑东的养子郑杰。黄艳虽是郑东的继女,但她和继父郑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不是法定继承人。六间房屋由黄艳的生母和郑杰二人继承,一人应得三间。
其次黄艳的生母,即郑杰的继母去世后,她的遗产应如何继承的问题。黄艳的生母于1982年去世,她的遗产应由她的女儿黄艳来继承。郑杰虽是黄艳生母的继养子,但他们之间也未形成抚养关系,他对继母的遗产也无继承权。所以,黄艳是母亲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所以,六间房屋虽然应由郑杰 、黄艳二人来继承,但继承的根据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