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躲债想尽办法,拒不提供执行财产夫妻两被拘留。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案情】
2004年5月,唐志刚、吴晴夫妻两人开了一家电动自行车配件厂,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提供车架等配件,由唐志刚具体负责经营,吴晴分管日常管理。刚开始的两三年间,与电动自行车厂的供货业务往来正常,后来由于该厂的配件质量不过关,加上市场竞争的关系,生产的配件大量积压,至2009年12月已赊欠与该厂建立业务关系的供货商王某、黄某货款共185000元。2010年6月,在多次因催讨索要未成后,王某和黄某分别将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法人代表唐志刚诉至人民法院。2011年6月,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确,法院分别判决唐志刚全额给付黄某、王某货款。
唐志刚、吴晴夫妻俩虽然知道欠款是真,法院判决也没错,但想到这几年自己并没有赚到多少钱,如果履行法院判决,自己几乎倾家荡产。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生活日用品归唐志刚外,包括电动自行车配件厂等其余财产全部归吴晴所有,并于9月更换了该厂的法人代表,17万多元的债务由唐志刚偿还。9月中旬,法院向唐志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此时,法院才发现唐志刚已与妻子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转移到吴晴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得知该情形后,黄某、王某一起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唐志刚和吴晴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吴晴为被执行人。10月,吴晴得知法院将自己列为被执行人,也要让其承担债务后,马上到工商部门将该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注销,将该厂的机器、产品变卖。去年12月,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唐志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11年1月的一次执行中,唐志刚和吴晴都不肯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被法院分别予以15日和7日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