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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躲债想尽办法,拒不提供执行财产夫妻两被拘留

发布于:2013年07月22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夫妻为躲债想尽办法,拒不提供执行财产夫妻两被拘留。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夫妻为躲债想尽办法,拒不提供执行财产夫妻两被拘留。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权威机构。

案情 

20045月,唐志刚吴晴夫妻两人开了一家电动自行车配件厂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提供车架等配件,由唐志刚具体负责经营,吴晴分管日常管理。刚开始的两三年间,与电动自行车厂的供货业务往来正常,后来由于该厂的配件质量不过关,加上市场竞争的关系,生产的配件大量积压,至200912月已赊欠与该厂建立业务关系的供货商王某黄某货款共185000元。20106月,在多次因催讨索要未成后,王某黄某分别将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法人代表唐志刚诉至人民法院。20116月,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确,法院分别判决唐志刚全额给付黄某王某货款。 

唐志刚吴晴夫妻俩虽然知道欠款是真,法院判决也没错,但想到这几年自己并没有赚到多少钱,如果履行法院判决,自己几乎倾家荡产。为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两人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生活日用品归唐志刚外,包括电动自行车配件厂等其余财产全部归吴晴所有,并于9月更换了该厂的法人代表,17万多元的债务由唐志刚偿还。9中旬,法院向唐志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院判决。此时,法院才发现唐志刚已与妻子离婚,并将所有财产转移到吴晴的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得知该情形后黄某王某一起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唐志刚吴晴用离婚方式逃避债务,要求追加吴晴为被执行人。10月,吴晴得知法院将自己列为被执行人,也要让其承担债务后,马上到工商部门将该电动自行车配件厂注销,将该厂的机器、产品变卖。去年12月,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唐志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11年1月的一次执行中,唐志刚吴晴都不肯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被法院分别予以15日和7日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