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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借款抵押房产,妻子收到债权人法院传票

发布于:2017年10月13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丈夫为借款抵押房产,妻子收到债权人法院传票。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小孩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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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9年,柴峰(男)与许婧(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2003年丈夫发生外遇,许婧发觉后,毅然把丈夫赶出家门,要求分居。2005年,许婧意外地收到某市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2004年丈夫柴峰以夫妻共有房产作抵押向朱某借款8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柴峰没有向朱某偿还借款。朱某遂起诉要求法院查封柴峰抵押的房产,以拍卖后的所得偿还自己的债务。

    法庭上,许婧辩称,对于丈夫柴峰朱某的抵押合同,自己并不知情,该抵押合同无效,柴峰所负担的债务为柴峰的个人债务,应当以柴峰的个人财产清偿。柴峰则认为自己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抵押合同有效,应当以自己与妻子许婧的共有房产来清偿。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抵押合同有效,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柴峰许婧负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房产来清偿债务。许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抵押合同无效,该借贷债务是柴峰的个人债务,应当以柴峰的个人财产清偿。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抵押合同有无效力的问题,但最主要的难点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财产处理权的认识问题,另外,它还涉及贷款抵押合同、代理以及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划分等问题。柴峰所负的债务为柴峰的个人债务的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本案中,柴峰已经和许婧分居生活,柴峰的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柴峰的个人债务。综上所述,柴峰朱某的抵押合同无效,柴峰所负担的债务为柴峰的个人债务,应当以柴峰的个人财产来清偿。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抵押合同无效,该借贷债务是柴峰的个人债务,应当以柴峰的个人财产清偿,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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