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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抚养费如子女要求可变更

发布于:2016年05月10日 来源:www.szfu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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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条件下,经子女提出是可以变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等。
   现实生活中,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可以提出减免原定抚养费的要求。主要情况有:(1)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可减少或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承担,由生父或生母按原定数额负担。(2)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出现新情况,或经济出现困难,按原定数额难以支付的情况,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少原给付数额。一般不能减免,特殊情况下减免的,待原因消除后,仍恢复原定给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