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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代理记账公司简说支票保管及挂失问题

发布于:2017年09月0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西安代理记账公司简说支票保管及挂失问题,作为出纳,保管好企业的支票是我们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支票丢失或者残缺不全的情况。而且支票有兑现的功能,所以丢失支票就相当于丢失现金,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在保管支票方面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简说支票保管及挂失问题

 

  作为出纳,保管好企业的支票是我们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支票丢失或者残缺不全的情况。而且支票有兑现的功能,所以丢失支票就相当于丢失现金,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在保管支票方面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一旦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留存在银行的印鉴后,即可成为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的凭据,所以在使用上必须加强管理,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以免发生非法或盗用、遗失等情况,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支票保管
  1.空白支票的管理。
  (1)由专人看管。
  各单位为了结算,一般都从银行领购并保留一定数量的空白支票以备使用。支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一旦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留存在银行的印鉴后,即可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与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因而,存有空白支票的单位,对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贯彻票、印分管的原则,空白支票和印章不得由一人负责保管。这样可以明确责任,形成制约机制,防止舞弊行为。
  (2)注销空白支票。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3)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提示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的支票交采购人员,明确用途和款项限额,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
  (4)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际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
  经单位领导批准,出纳人员签发空白支票后,应在“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5)加强支票、印鉴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和审核。不准一人保管签发支票的印章。支票和印鉴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或被盗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出纳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合理控制资金使用,定期与银行对账单位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一般支票的管理。
  (1)支票应由财会人员签发。
  一般来说,支票应由财会人员签发,有时候也可以由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2)挂失的办法。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3)如何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方法是,未经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支票上载明的收款人)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左起第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填写“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并签章;同时,在该背书栏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如是经背书转让的支票,应在支票背面或粘单上的最后,背书人右侧的“背书人签章”栏内比照前次模式做成委托收款背书。主动付款不需做委托收款背书。
  (4)接受支票时的审查内容。
  收款单位接受银行支票时,应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①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
  ②应注意支票的日期是否为远期支票或过期支票;③审查背书的连续性;
  ④支票结算仅限于同城或指定票据交换地区内使用;⑤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而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二、支票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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