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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妻子发现未分割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处理,法院判侵权

发布于:2018年09月26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离婚妻子发现未分割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处理,法院判侵权。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离婚妻子发现未分割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处理,法院判侵权。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严琦郑伟2001年登记结婚20087月,严琦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严琦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96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严琦在一审判决后,发现郑伟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该项财产的分割应由严琦另行起诉。

  严琦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20096月,前夫郑伟已将该车过户给了唐希严琦认为,郑伟唐希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严琦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并要求郑伟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郑伟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严琦非常清楚,是在2002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唐希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另一被告唐希则自称是在2003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郑伟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9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2003年5月以郑伟的名义购买,而严琦郑伟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而唐希曾在严琦郑伟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唐希应当知道严琦郑伟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严琦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严琦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财产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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