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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丈母娘资助女婿买房,女儿离婚后丈母娘凭借条催债款

发布于:2016年06月28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丈母娘资助女婿买房,女儿离婚后丈母娘凭借条催债款。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丈母娘资助女婿买房,女儿离婚后丈母娘凭借条催债款。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6年赵洁与黄浩恋爱并将其带回家中见父母。虽然黄浩家经济条件一般,但赵洁母亲钱女士认为黄浩是很有潜力的,对女儿的婚事,她同意了。双方家长见面后,女儿赵洁告诉钱女士,他们看中了江南明珠的一套房子,但黄浩家里不太富裕,房子首付的钱还不够。为了能让女儿和女婿有一个单独的场所,钱女士拿出3万元给了黄浩付房子的首付,赵洁和黄浩向钱女士还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向蒋某借款叁万元整,还款日期:自婚后一年还壹万元,分若干年还清。”
2007年6月,房子终于买下后,赵洁与黄浩完婚。婚后的小两口刚开始过得甜甜蜜蜜,钱女士没提还款的事,赵洁黄浩也就没有按照借款协议还钱。但过了一段时间赵洁和黄浩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083月,两人协议离婚。见女儿离婚,钱女士将黄浩告到法院要其偿还3万元借款。法庭上,家则说在小夫妻离婚时,双方协商好的,这3万元不用还了,只不过没有写进离婚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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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来看,黄浩一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借条上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于钱是钱女士借给家的,因此赵洁离婚时承诺这笔钱不用还的说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发生在赵洁黄浩结婚前,3万元应属黄浩个人债务。何况,赵洁黄浩离婚时没有书面约定这3万元属,赵洁至少应承担一半债务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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