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协议不保婚姻长久,违反规定协议无效。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叶晴(女)和谢东于2008年1月相识,次年3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叶晴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约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谢东同意了。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谢东提出离婚。叶晴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谢东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叶晴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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