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难再续,复婚夫妇又离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解辉与谢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婚后双方10万元存款全归谢伊所有。同年3月,二人复婚,复婚后仅1个月,谢伊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之间对其他财产并无异议,但对上述10万元存款争论较为激烈。解辉称,我与谢伊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婚,该10万元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存款的一半5万元。谢伊辩称,解辉与我2010年1月离婚时10万元存款已归我所有,尽管两人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婚。但该存款已属我,谢伊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本案中,谢伊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是:尽管谢伊与解辉离婚后仅1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10万元存款即从2010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谢伊所有,成为了谢伊的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谢伊与解辉虽然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了婚,且两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10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解辉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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