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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文啸系省级运动员,与某外企的林悦相恋,2001年结为伉俪。2004年由于林悦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升为业务部门经理,工作更加繁忙,而文啸退役后当了游泳教练,也少有空闲,但双方仍夫妻恩爱。但是,文啸的父母因抱孙心切,多次在文啸面前提起。林悦眼看实在无法违背公婆、丈夫的心意,就答应生一个孩子,可过了一年也没怀孕。文啸在无意中发现林悦竟在服用避孕药,顿感受到欺骗,质问其为何欺骗他,夫妻二人为此反目,产生矛盾,2008年4月文啸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
经法院查明:两人共有存款30万元,婚后购置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文啸结婚时父母指明赠与给他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文啸共获金牌2枚,银牌1枚,奖金5万元;林悦购买的分红型保险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共有存款30万元,及140平方米的住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无异议;而文啸父母赠与的100平方米的住房虽是婚后所赠,但证据表明,该住房属于指定赠与,应属文啸的个人财产;文啸所获奖牌是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为文啸个人所有;奖金5万元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林悦购买的分红型保险6万元是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收入的一部分,双方无书面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对财产并无约定,应该按法定方式来划分。两人共有存款30万元及140平方米住房系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存款30万元应由双方平分,住房由一方居住,按价值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无偿获得的赠与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指定赠与给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文啸的父母指定该100平方米住房赠与给文啸,应属于文啸的个人财产,林悦无权分割。对于文啸所获奖牌应是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因此文啸所获得的奖牌应归他个人所有。对于所获的奖金5万元,因奖金属于财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分。对于林悦所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具有投资经营和人身保险的双重属性,虽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是林悦购买保险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保的,应属于共同财产。从上述分析可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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