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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宿迁婚姻家庭律师规定

发布于:2017年07月07日 来源:www.szfu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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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宿迁婚姻家庭律师规定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1、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继父母子女的关键在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父母再婚时子女成年的,无论继子女有无赡养继父母,都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
这种纠纷主要发生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形不成拟制血亲的继子女即使尽了赡养义务也无法像亲生子女一样继承遗产。《继承法》留了一个特殊条款可以使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
     2、欺诈性抚养关系:丈夫支出的抚养费适当补偿;离婚时,丈夫不抚养孩子,也不承担抚养费;丈夫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丈夫明知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抚养的,不构成欺诈性抚养。
      3、抚养费: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①、能否约定违约金。抚养费的违约金,或者以探望权为条件,或者以拖延为条件,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是合同义务,所以违约金条款无效,不支持。
     ②、抚养费返还。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一次性支付完全部抚养费,孩子未满十八周岁死亡的,能否要求返还?法院支持返还,因为抚养费是给孩子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获利。
     ③、诉讼时效。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抚养费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之前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不是债权关系。物权关系和因为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亲子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但是,已经成年的孩子,不能再要求父母给拖欠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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