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改嫁又离婚,继父不愿承担有依据。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2009年于燕8岁时生父因病去世,2010年8月于燕的生母王娇又与周海结婚,周海表示愿和王娇一起抚养于燕。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6月,王娇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周海每月支付于燕抚养费300元。周海则认为于燕不是自己亲生,离婚后没有再抚养于燕的义务。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继子女尚未成年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据此,本案中于燕显然已因受周海的抚养、照料而与之形成法律和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现王娇与周海离婚,于燕尚未成年,加上周海不愿意继续抚养,故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则于燕与周海间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就此解除,周海无支付于燕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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