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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妻子经丈夫同意进行人工受精,产下男婴,离婚时丈夫拒绝承担抚养费

发布于:2016年07月22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妻子经丈夫同意进行人工受精,产下男婴,离婚时丈夫拒绝承担抚养费。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妻子经丈夫同意进行人工受精,产下男婴,离婚时丈夫拒绝承担。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王滨邓菲菲婚后6年未育,经查邓菲菲有生育能力,而王滨没有。200711月,两人经协商后决定到医院进行人工授精,并到某医院递交了人工授精申请书,其中写明“我们承认人工授精后出生子女是我们的亲生子女”,王滨还向邓菲菲写了一份接受并愿意抚养该子女的保证书。200812月,接受人工授精后的邓菲菲顺利生下一子。但此后,两人因经济问题多次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较大裂痕。20107月,王滨邓菲菲提出离婚要求,并拒绝在离婚后抚养孩子,邓菲菲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王滨抚养孩子,理由是接受人工授精是经两人协议后才进行的。

南京离婚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本案情况看,邓菲菲接受人工授精自始得到了王滨的同意,不仅从向医院提交的申请书中可以证明该点,且王滨还向邓菲菲提供了一份专门的保证书。因此,王滨邓菲菲所生子女之间应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法律规定,王滨应该履行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即使王滨邓菲菲离婚,王滨仍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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