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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执意生下女婴,未婚爸爸拒绝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发布于:2013年06月09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女方不顾男方反对执意生下女婴,未婚爸爸拒绝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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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丁俊(男,21岁)与周梅(女,21岁)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周梅怀孕。20107月,周梅不顾家人和丁俊的反对,在尚未与丁俊结婚的情况下就产下一名女婴。因丁俊有重男轻女思想,再者,在周梅产后期间没能悉心照料,两人多次发生争吵。丁俊明确表示周梅分手,周梅同意两人分手,但周梅说丁俊必须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丁俊认为当初自己就劝阻过周梅让其不要把孩子生下来,是周梅的一意孤行才造成了这一结果,当然应该由周梅自己负责,两人由此产生纠纷。

【解读】

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在我国婚姻法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而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本案情况看,丁俊周梅所生之女系自己亲生并不否认,只是不愿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25条第2款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丁俊应该承担其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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