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嫌弃家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丈夫未发放的破产安置费。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赵亮与袁薇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始终不好。2010年5月,赵亮单位破产,赵亮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承诺的破产安置费16000元又迟迟未发放,全家生活十分窘迫,一贯追求高质量生活的袁薇见状便提请离婚,并对赵亮单位准备发放的破产安置费提出了分割请求,赵亮同意离婚但他认为袁薇因嫌弃自己家贫而要求离婚,破产安置费自己并未取得且是补偿单位破产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一项财产,袁薇无权要求分割。
【评析】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尽管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万六千元破产安置费赵亮尚未实际取得,但其属于“应当取得的”财产,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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