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签”赡养协议”约定各自抚养父母一方,但约定并不免除赡养义务。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孙大和孙二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2004年5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孙大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孙二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8年9月,其父因病去世。2009年8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孙二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孙大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孙大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南京婚姻律师点评】
该案中孙大和孙二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在对父母能充分承担赡养义务、且不违背父母意志时,可以视为父母双方都生存时对赡养具体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不等于免除对父母任何一方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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