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父亲无奈将子送养,出狱后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被驳回。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赵祥(男)于1997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唐莉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1998年,赵祥和唐莉离婚。唐莉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汤某夫妇收养。汤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赵祥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2002年,赵祥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为了领回儿子李予,赵祥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南京婚姻律师解答】
从本案可以看出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故不应当支持赵祥的诉讼请求。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履行了登记程序,赵祥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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