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与他人同居所产生的债务,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赵巍(男)和鲁宁(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赵巍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鲁宁娘家给了鲁宁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赵巍与丙通奸,被鲁宁发现斥责后,赵巍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赵巍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鲁宁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鲁宁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巍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赵巍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南京离婚律师点评】
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赵巍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在子女方面,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4)房屋归赵巍,因为赵巍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鲁宁,是婚前财产。赵巍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鲁宁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赵巍鲁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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