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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结婚未进行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财产处理

发布于:2018年09月30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律师:结婚未进行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财产处理。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结婚未进行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财产处理。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19865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乡亲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甲男为23周岁,乙女为19周岁,自1989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0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产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元,房产四间。

南京离婚律师评析】

应当驳回甲男的请求“离婚”之诉,认定甲男与乙女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因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对乙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双方为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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