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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夫妻个人财产及债务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界定

发布于:2013年06月05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夫妻个人财产及债务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界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夫妻个人财产及债务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界定。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案情】

林某王某(女)1996年结婚,婚后感情不错。1998年底,林某王某劝说不能后,辞职并借钱开始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1999年,林某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林某。自2000年春,林某公司业务非常忙,经常不回家。于是夫妻关系开始不好,此后林某所得收入从不拿回家。从2000年年底,林某干脆搬到公司住,从此再未回家。王某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举债,自2001年春至2002年底,王某共借款3万元(均没有告知林某)。2003年春,王某单位濒临破产,从而买断王某工龄,单位一次性付给她买断工龄款5万元。20035月,王某见婚姻关系难以维持,无可挽回,便向林某提出离婚,林某不同意,王某遂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要求分割林某姐姐赠与给林某的房产。林某却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有40多万元的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王某共同承担。王某不同意,认为林某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3万元债务也应由林某承担。

【点评】

首先,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和分居满2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方面,林某姐姐赠与的房子是林某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王某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王某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以上债务,林某公司所欠的40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某用其自己财产清偿;王某所借的3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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