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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法律咨询:行使违法婚姻请求权的两种程序

发布于:2018年09月30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离婚法律咨询:行使违法婚姻请求权的两种程序。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行使违法婚姻请求权的两种程序。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无效婚姻本质上为法律所否定的违法两性结合,应为当然的自始无效。请求权人行使这一权利,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时,法律规定两种程序:

    1.诉讼程序

    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婚姻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是否予以撤销。

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婚姻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于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这就是,对于撤销婚姻的案件适用一般诉讼程序,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之后都可以上诉。

    2.行政程序

    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可以提供材料予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至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则未规定行政程序,只能依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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