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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发布于:2013年06月0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其婚姻关系为自始无效,而对无效婚姻关系或者可撤销婚姻关系中父母所生育的子女却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依法理,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两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了保护子女利益,法律应当规定子女的婚生地位并不因父母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被改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3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即使双方当事人均为恶意,丈夫仍被视为婚生子女的父亲。在上述情况下,子女与父母的各项准用离婚的有关规定。”《墨西哥民法典》第255条和第256条规定:“本着诚意缔结的婚姻,虽被宣告为无效,但在该项婚姻存在期间,始终产生有利于配偶双方的一切民事效力;同时,始终产生有利于子女的一切民事效力。

如果配偶中只有一方是本着诚意的,则该项婚姻只对该配偶及子女发生民事效力。如果配偶双方都是居心不良的,则该项婚姻只对他们的子女发生民事效力。”

正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的12一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婚姻关系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此改变,子女仍然是婚生子女,发生父母子女的亲权或者亲属权。同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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