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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婚内借款协议性质和效力认定以及偿还义务

发布于:2013年06月04日 来源:www.szfuhai.com
[摘要]南京婚姻法律咨询:婚内借款协议性质和效力认定以及偿还义务。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婚内借款协议性质和效力认定以及偿还义务。南京婚姻律师维权网是南京专业的提供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咨询、婚姻律师、婚姻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权威机构。咨询热线:***

    一、婚内借款协议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决定将共有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属于对于共有财产的合法有效的处分,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由合意达成了借款协议,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因而协议是有效的。

二、婚内借款协议的偿还义务

    夫妻共同决定将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贷一方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贷一方,属于债权人为两人的共同债权。

如果双方对于借款的偿还没有予以约定,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原则予以处理。由于在没有约定时,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对于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因此,没有约定时,共同共有财产应当进行平等分割,共向债权的分割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没有约定时,共同债权平等分割给双方当事人,因而借贷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借款的一半,而他自己分得的债权与债务形成混同,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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